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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祝秀珍与于向春、代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秀珍,于向春,代淑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764号原告祝秀珍,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于向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代淑红,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秀珍诉被告于向春、代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祝秀珍负担。审判员  胡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