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代某某与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505号原告代某某,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周某某,女,2004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代某某,系原告周某某之母,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某甲,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周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某某、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