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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代某某与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505号原告代某某,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周某某,女,2004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代某某,系原告周某某之母,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某甲,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周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某某、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