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2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