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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2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