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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观友与金顶祥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观友,金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04-2号申请人王观友。被执行人金顶祥。王观友与金顶祥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顶祥无存款,无工商注册股权登记,无车辆,无房产。已对王观友申请财产保全金顶祥在白河县冷水镇工作期间辞职补偿金23916元和住房公积金55679元,合计79595元予以执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观友,剩余债权91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金顶祥与前妻黄文焕于2014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婚后唯一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白河县城关镇桥儿沟社区193号房屋,归黄文焕所有。被执行人金顶祥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依法核查被执行人金顶祥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并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已穷尽,仍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对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