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扶余市华盛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可富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余市华盛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吉林可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46号申请人扶余市华盛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扶余市大林子镇法定代表人张守成,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可富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扶余市大林子镇法定代表人黄少锋,经理。申请人扶余市华盛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可富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扶余市华盛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可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花生酱生产机器一套和花生碎生产机器一套及相应电力设施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林可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花生酱生产机器一套和花生碎生产机器一套及相应电力设施予以扣押。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远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