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1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镇渊与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林永灿、林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镇渊,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林永灿,林建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27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吴镇渊,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陈泉路840号。法定代表人陈秀杉。被执行人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永灿。被执行人林永灿,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建程,男,汉族,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吴镇渊与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林永灿、林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第7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林建程经常出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便于惠安县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第709号裁决书指定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