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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振虎与常洪建、赵爱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虎,常洪建,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虎。被执行人常洪建。被执行人赵爱玲。申请执行人陈振虎与被执行人常洪建、赵爱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该案即(2016)冀0921执251号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洪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该案做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