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振虎与常洪建、赵爱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虎,常洪建,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虎。被执行人常洪建。被执行人赵爱玲。申请执行人陈振虎与被执行人常洪建、赵爱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该案即(2016)冀0921执251号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洪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该案做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