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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朱锦民与陈耀来、洪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民,陈耀来,洪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民初438号原告朱锦民,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7。被告陈耀来,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6。被告洪晓丽,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原告朱锦民诉被告陈耀来、洪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卓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锦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耀来、被告洪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锦民诉称:2013年8月3日,被告陈耀来向原告借到款项2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承诺于2014年春节前还清款项,被告陈耀来立下《借款条》为据,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8月1日,被告陈耀来以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为由,向原告申请延长借款期限1年,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还清。被告洪晓丽和被告陈耀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请求:1、判令二被告付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和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朱锦民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2份,证明被告陈耀来、被告洪晓丽的主体资格;3、借款条1份,证明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4、证明1份,证明被告陈耀来与被告洪晓丽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耀来、被告洪晓丽均没有答辩,也均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二被告拒不到庭,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3日被告陈耀来向原告朱锦民借款2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于2014年春节前还清。被告陈耀来出具借款条交由原告收执。2014年8月1日,被告陈耀来在该借款条上注明:因资金到期无法归还,请延期一年,保证于2015年春节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耀来没有还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30000元。另外,被告陈耀来、洪晓丽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陈耀来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认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被告陈耀来、洪晓丽付还借款230000元,其请求合法,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付还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请求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请求合法,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耀来、被告洪晓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朱锦民借款23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陈耀来、被告洪晓丽承担。被告陈耀来、被告洪晓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卓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奋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