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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陈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5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陈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瑶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夏  记  香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