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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诉王洪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王洪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民初146号原告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MichelDimitrosDoukeri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若飞,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伟,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瑞霞,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啤酒公司)诉被告王洪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威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索若飞与被告王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威啤酒公司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原包装车间职工,双方于2007年6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8日,被告签字领取并认真阅读了原告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自愿接受该手册的约束。该手册第8章第8.2条第5款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与洗瓶操作工李海军在上班时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双方都出现不同程度伤害。经原告包装车间主管武忠宇调查,双方都承认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及相互受伤的事实。无论被告与李海军是否因工作而互相打斗,都严重违反了原告《员工手册》第8章第8.2条第5款的规定。鉴于被告、李海军的上述行为,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3日向王洪伟和李海军分别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二人的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1月27日到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相关解除备案手续。虽然长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被告的受伤错误地认定为工伤,长春市法院维持了朝阳区法院关于被告构成工伤的一审错误判决,但根据二人打架后被告的自书材料及双阳法院刑事判决书,均能确认是被告在与李海军发生口角且双方矛盾激化时首先动手拽拉李海军(此时被告的拽拉行为当然会被任何人理解为先动手),李海军进行防卫才殴打了被告,李海军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将被告殴打成轻伤,而被告未被追究责任是由于殴打李海军的行为没有达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而已。因此,即使被告构成工伤,也并不排斥原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工伤职工的违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后,被告申请了仲裁,但原告认为长双劳人仲裁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错误:1、刑事判决书并未排除被告的打人行为,也未认定被告将李海军打伤构成正当防卫。仲裁裁决书未判定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且原告根本没有岗位再安排被告回到单位工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岗位等履约条件均已丧失,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应当解除。同时,被告并未参加劳动,受伤后的误工费已由李海军支付,再裁定由原告支付工资没有依据。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以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为由,将该办法列入了待修订范围,不在被确认有效的5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中,不再继续适用,但仲裁裁决却引用该规定裁由原告支付工资,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长双劳人仲裁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合法,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在履行;二、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8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692.36元。被告王洪伟辩称,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李海军发生纠纷属于工伤。所以原告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被告的合同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因为被告是工伤,所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海军对被告的赔偿不是对被告工资的赔偿,是对被告人身伤害等医疗费的赔偿,与被告主张的工资是两回事。被告的工资收入损失是由原告错误解除合同使被告失去正常的工作机会造成的,所以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洪伟是原告单位包装车间班长。王洪伟为乙方于2007年5月20日与甲方原哈尔滨啤酒(长春银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从2007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第八章第3条第(2)项规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百威英博员工手册》第8.2.5条解除劳动合同部分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合同:4)在公司内(包括宿舍和班车上)或上班时间内(包括吃饭时间)赌博、打架者。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原告单位职工李海军认为王洪伟发放质量积分卡不公平,在包装车间班长室内,与王洪伟发生争执,进而撕打在一起,李海军将王洪伟鼻子打伤,经鉴定王洪伟本次外伤构成轻伤,花住院医疗费21438.97元,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海军被提起公诉,因李海军积极赔偿王洪伟经济损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李海军赔偿王洪伟各项经济损失80000.00元。王洪伟于2014年5月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洪伟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洪伟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百威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威啤酒公司仍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王洪伟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394.48元。王洪伟与李海军发生纠纷后,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王洪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王洪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洪伟拒绝签字。后王洪伟向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补发在诉讼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共计74711.50元。2016年1月5日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百威啤酒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洪伟的劳动合同;2、百威啤酒公司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补发王洪伟工资46692.36元;3、驳回王洪伟其他诉讼请求。百威啤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上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百威英博员工手册》第28页复印件、(2014)双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长人社双工认字【2014】054号工伤认定书、(2015)朝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2015)长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长双劳人仲裁字第【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洪伟在受到伤害时为原告单位包装车间班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被他人打伤,经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均认定王洪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即属合法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侵害,排除了受到伤害的故意性和可预见性,从证据上也不能证实王洪伟在此起事件中存在非法性。原告提供的《百威英博员工手册》第8.2.5条4)中“打架者”是对行为表象的描述,对性质、目的规定不明,原告将不能证实行为存在非法性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主张李海军赔偿的80000.00元,包括被告误工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王洪伟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394.48元,因被告工资收入损失是原告造成,原告应补发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工资4669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伟于2007年5月20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原告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发原告王洪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工资46692.36元。三、驳回原告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晶明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安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