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涂金菊与魏文清、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金菊,魏文清,陈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38号申请人:涂金菊,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文清,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春玲,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涂金菊与被申请人魏文清、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涂金菊于2016年4月20日以被申请人魏文清、陈春玲拒不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文清、陈春玲银行存款人民币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涂金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218号紫云苑9幢、第一层、7号商铺一套(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奉新字第201018**)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涂金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魏文清、陈春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文清、陈春玲银行存款人民币33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涂金菊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218号紫云苑9幢、第一层、7号商铺一套(房产证号:20101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