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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陈某某,向某,周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向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某。被执行人向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以下简称城固县支行)与陈某某,向某,周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陕0722执151号、(2016)陕0722执152号、(2016)陕0722执153号、(2016)陕0722执154号四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984号、00983号、00982号、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城固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四案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徐某某银行存款126090元,陈某某73842元。本案已执行清结,同时徐某某、陈某某有权向周某某、向某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84号、(2014)城民初字第00983号、(2014)城民初字第00982号、(2014)城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