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打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溧阳市振兴服饰有限公司的缝制车间内,用趁机的手段盗窃作案8次,窃得羽绒服40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539元。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至溧阳市公安局社渚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溧阳市振兴服饰有限公司的缝制车间内,采用趁机的手段盗窃作案8次,窃得羽绒服40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539元。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向被害单位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退出了全部赃物,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是初犯,且在案发前已退出全部赃物,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连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丽娟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