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017号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金考,黄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金考,黄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麦志光,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金考,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211。被执行人黄春华,女,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720。关于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金考、黄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谢金考、黄春华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银行、车管、城建和国土等单位发出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春华、谢金考的财产已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的债权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以供执行,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的债权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