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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买天峰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买天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天峰,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回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所在地:晋城市城区,大学文化,泽州县农业综合开发局工作,中共党员,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8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买天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买天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买天峰为偿还赌债,以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并使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先后三次在晋城市城区东大街华森小区附近骗取被害人张A6.9万元。2015年3月26日、4月10日,被告人买天峰又以给张A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在晋城市城区下东关张A的五金店内骗取张A14万元,后全部用于偿还赌债。案发后,被告人买天峰家属退赔被害人张A8万元。二、2015年4、5月份,被告人买天峰为偿还赌债,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并使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先后三次在晋城市城区泽州路物贸大厦骗取被害人张B16万元,后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案发前,被告人买天峰已支付张B利息1.14万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买天峰主动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综上,被告人买天峰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35.76万元。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A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本院查明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证实2014年10月份,买天峰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并将一本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证(晋城市房权证晋建房字第S00052**号)放在我这做抵押。随后,我给了他5万元钱,使用期限3个月,利息4500元,买天峰写了一张54500元的借条。之后,买天峰又两次向我借款19000元。2015年3月份,买天峰又以他同学是晋城市城区消防大队的领导,能给我女儿办理晋城市行政单位的工作为由,分两次在我门市部拿走14万元,并写有收条。期间,我多次催问女儿工作的事情,买天峰一直说能办成,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我拿上房产证去晋城市房屋交易中心咨询,工作人员答复买天峰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我就赶忙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28日,买天峰的家属通过转账方式退还了我8万元。2、被害人张B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本院查明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证实2015年4、5月份,买天峰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我借款8万元,并承诺支付我利息。后来,第二次又向我借款3万元。第三次向我借款5万元时,我就不敢借给他了,他就愿意将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以25万元的价格做抵押,再次和我借了5万元钱,并给了我一本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证(晋城市房权证晋市房字第00093**号)。买天峰给我写了一张总共16万元的收条,我们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如果到期归还不了欠款,买天峰愿意将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以25万元卖给我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来,买天峰还过我部分利息。2015年8月20日,公安局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拿上房产证到公安局接受询问,我和公安人员一起到房产交易所对买天峰给我的房产证进行真伪认证,房产交易所的人告诉我们买天峰给的房产证是假的证件。3、被害人张A提供买天峰向其提供和书写的房产证(晋城市房权证晋建房字第S00052**号)、三张借条(本息共计75400元)、两张收条(14万元)的复印件。4、被害人张B提供买天峰向其提供和书写的房产证(晋城市房权证晋市房字第00093**号)、房屋买卖合同、16万元收条的复印件。5、晋城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晋城市城区东大街421号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人为买,公安机关提供东大街421号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买天峰(晋城市房权证晋建房字第S00052**号和晋城市房权证晋市房字第0009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三中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买天峰主动到该队投案。7、泽州县农业综合开发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买天峰(男,回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系我局正式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原办公室主任。8、被告人买天峰的供述,供认2015年过年以来,我因网络赌博输了7万元钱,没有钱还账,也还想着再赌博翻本,就通过街头小广告花300元钱做了一本华森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假房产证。随后,我找到张B以做生意为由,使用假房产证做抵押,以每月4分利息多次向张B借款16万元。用其中的7万元偿还赌债,剩余的用于赌博全部输了。期间,我支付过张B两次利息,共计1.14万元。之前,也是因为赌博欠别人钱,我还做过一本假房产证,用于做抵押向张A多次借钱,最后连本带息借款7万多元。2015年3月份,我以给张A的女儿办理国企之类的工作为名,两次骗取张A14万元现金,后将14万元给了一个叫“张总”的人。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买天峰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买天峰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买天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假房产证,以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占为己有并进行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买天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买天峰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买天峰系自首和其家属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的理由,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买天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买天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买天峰退赔被害人张A涉案款12.9万元;退赔被害人张B涉案款14.86万元。上诉人买天峰上诉意见: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已归还受害人张A8万元;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行为,且本案中二被害人借款系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上诉人责任,原判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比较适当。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天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进行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买天峰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买天峰上诉所提“其系自首,认罪悔罪,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的从轻量刑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本院不再支持。其上诉所提“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其责任”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上诉所提其有立功行为的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