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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丁昊、王小兵、赵雯雯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陈丁昊,王小兵,赵雯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976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陈丁昊,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兵,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雯雯,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丁昊、王小兵、赵雯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丁昊、王小兵、赵雯雯价值546148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丁昊、王小兵、赵雯雯价值546148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铁军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