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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57号被执行人刘萍,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号院*号楼**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318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刑一庭于2015年11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萍名下车牌号为豫A139**梅赛德斯-奔驰牌予以查封、扣押;二、责令被执行人刘萍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扣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