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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成山与张成瑞、丰志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山,张成瑞,丰志余,张建忠,张成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742号原告张成山,居民。被告张成瑞,居民。被告丰志余,居民。被告张建忠,居民。被告张成春,居民。原告张成山与被告张成瑞、丰志余、张建忠、张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山撤回对被告张成瑞、丰志余、张建忠、张成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