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成山与张成瑞、丰志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山,张成瑞,丰志余,张建忠,张成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742号原告张成山,居民。被告张成瑞,居民。被告丰志余,居民。被告张建忠,居民。被告张成春,居民。原告张成山与被告张成瑞、丰志余、张建忠、张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山撤回对被告张成瑞、丰志余、张建忠、张成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