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建与蒋文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建,蒋文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1349号原告李明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永华,农民。被告蒋文正,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明建与被告蒋文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建之委托代理人高永华、被告蒋文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建诉称,2014年8月份,原告李明建在被告蒋文正工地干活。2014年9月16日,经结算,被告蒋文正给付原告李明建部分工钱,剩余6000元,由被告蒋文正为原告李明建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蒋文正不予偿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蒋文正给付原告李明建工资款6000元。被告蒋文正辩称,欠原告李明建工资6000元属实,但原告李明建干活时把房子盖歪,房主不给工钱,被告蒋文正也没有钱给原告李明建。如果房主给付工钱,被告蒋文正也会把工钱全部给付原告李明建;如果房主没有给付共钱,被告蒋文正只能给付原告李明建一半的工钱即3000元。原告李明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9月16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蒋文正欠原告李明建工钱6000元整。被告蒋文正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蒋文正对原告李明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建提供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蒋文正无异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份,原告李明建在被告蒋文正工地做木工。2014年9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蒋文正向原告李明建支付部分工钱,剩余6000元,由被告蒋文正为原告李明建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李明建多次催要,无果。本院认为,被告蒋文正欠原告李明建工资款6000元,有被告蒋文正出具的欠条为证,且其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清偿。故原告李明建要求被告蒋文正支付工资款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文正辩称,原告李明建所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文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建工资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文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