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6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冬丽与徐霖、陶庭贤、朱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冬丽,徐霖,陶庭贤,朱上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6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郭冬丽,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霖,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庭贤,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上升,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冬丽与被执行人徐霖、陶庭贤、朱上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上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