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栋与周言荣、张莉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周言荣,张莉莉,张玉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43号原告:陈栋,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言荣,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张莉莉,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张玉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栋诉被告周言荣、张莉莉、张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张莉莉名下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莉莉名下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城太湖山路西侧凤凰城南区17#1单元9层904室房产一套(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昌磊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