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明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518号罪犯陈明前,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四��省安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前犯强奸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赃款100元(已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7年9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5月18日、2013年5月15日、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明前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前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明前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并结合剩余刑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