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执指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贺健、张春梅等与宁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健,张春梅,贺璐,王健雄,王智,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贺健。申请执行人张春梅,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贺璐。申请执行人王健雄,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宁刚,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贺健等人与被执行人宁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2015)临执字第1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号一案指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