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清英与赵成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英,赵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清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成东,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成东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成东在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伊春中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成东在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伊春中远支行09092508011******42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邹 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