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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荣和与谢源泉、谢艳娥、谢福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和,谢源泉,谢艳娥,谢福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32号原告黄荣和,男,193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战英、张艺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谢源泉,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艳娥,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福义,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良周,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和与被告谢源泉、谢艳娥、谢福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