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敬华、谢逃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敬华,谢逃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刘敬华。被执行人谢逃艳。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刘敬华、谢逃艳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5]X9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5]X9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刘敬华、谢逃艳于2015年1月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刘敬华、谢逃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敬华、谢逃艳作出攸计生征字[2015]X9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937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937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874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874元,合计35748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刘敬华、谢逃艳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敬华、谢逃艳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9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敬华、谢逃艳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9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刘敬华、谢逃艳履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9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5748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436元,由被执行人刘敬华、谢逃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娇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