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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克亚、皇传付与庞良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亚,皇传付,庞良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38号之一原告:郑克亚,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皇传付,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庞良俊,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凰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克亚、皇传付诉被告庞良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岳永芳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