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克亚、皇传付与庞良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亚,皇传付,庞良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38号之一原告:郑克亚,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皇传付,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庞良俊,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凰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克亚、皇传付诉被告庞良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岳永芳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