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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徐静慧与三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静慧,三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静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付立军,局长。上诉人徐静慧因诉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静慧自2010年至2011年已经知道三河市公安局对自己作出了三公(治)决字(2010)第825号,三公(治)决字(2011)第58号,三公(治)决字(2011)第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其至2015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