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红诉被告王方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王方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3民初362号原告赵玉红,女。被告王方新,女。原告赵玉红诉被告王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东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红,被告王方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红诉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6年4月6日被告才返还原告5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000元,给付利息2600元。被告王方新对原告主张给付15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给付2600元利息有异议。认为借款时没有约定给付利息,借条上也没写利息,所以不同意给付利息。同时辩称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借款,要求分期偿还。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利息问题,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20000元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庭审中双方对利息问题各持一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王方新向原告赵玉红借款20000元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方新承认欠原告赵玉红款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及时偿还借款,酿成纠纷,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以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为由要求分期给付,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方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玉红款15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65元,被告承担175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