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雪与赵爱霞、吴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赵爱霞,吴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523号原告谢雪,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赵爱霞,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吴海云,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雪诉被告赵爱霞、吴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雪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谢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