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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雪与赵爱霞、吴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赵爱霞,吴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523号原告谢雪,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赵爱霞,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吴海云,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雪诉被告赵爱霞、吴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雪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谢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