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北京中金国联富盈投资发展中心与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20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佳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金国联富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负责人:时运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翔,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储小晗,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集团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金国联富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盈中心)及一审被告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实业公司)、储小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富盈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三洲集团公司、金丰科华公司、三洲实业公司、储小晗的货币、不动产、债权、股权、收益等财产及财产权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交了一份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富盈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银行存款人民币309915731.0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涛审 判 员 梅芳代理审判员 杨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