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雷与曹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曹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曹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