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赵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刘彦宝。被执行人郑跃娥。被执行人孙旭贵。被执行人王汝平。被执行人赵廷莲。本院在执行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赵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