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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增茹,董继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48号申请人王增茹,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董继兴,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增茹诉被申请人董继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王增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继兴账户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继兴的账户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光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