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增茹,董继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48号申请人王增茹,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董继兴,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增茹诉被申请人董继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王增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继兴账户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继兴的账户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光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