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甲,吕某乙,权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34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吕某甲,女,汉族。被告吕某乙,男,汉族。被告权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雪岩审判员  李玉鹏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