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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有生诉被告徐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有生,徐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216号原告杭有生,男。被告徐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有生诉被告徐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耀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有生撤回对被告徐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杭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