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有生诉被告徐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有生,徐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216号原告杭有生,男。被告徐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有生诉被告徐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耀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有生撤回对被告徐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杭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