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与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74号原告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与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零四十七元,由原告沈阳旭日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