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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潘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潘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喜人民陪审员  管海燕人民陪审员  于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