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潘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潘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喜人民陪审员 管海燕人民陪审员 于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