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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周岩村8组、何啟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周岩村8组,何啟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891号原告: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何啟开,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向德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周岩村8组。负责人:刘银德,组长。被告:何啟财,男,汉族,1950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周岩村8组、被告何啟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啟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