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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金菊与马鞍山市大森林装饰有限公司、凌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菊,马鞍山市大森林装饰有限公司,凌宗伟,XX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683号原告:周金菊,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大森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凌宗伟,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XX芳,女,1957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南。原告周金菊与被告马鞍山市大森林装饰有限公司、凌宗伟、XX芳民间借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大森林装饰有限公司、凌宗伟、XX芳在银行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