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诚、张琳梅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张琳梅,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164-1号原告陈诚,男,1982年7月20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张琳梅,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万达广场步行街13幢。经营者魏娜,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经营者,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魏杰,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员工,住址同上。(系魏娜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诚、张琳梅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诚、张琳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诚、张琳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诚、张琳梅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诚、张琳梅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