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船山区向华习酒经营部与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吉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船山区向华习酒经营部,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吉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328号原告船山区向华习酒经营部,经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界福东路24号。经营者向华。被告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欧阳吉泳,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原告船山区向华习酒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吉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船山区向华习酒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船山区向华习酒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