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金飞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金游汇建筑工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飞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法定代表人王向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游汇建筑工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祁远志,总经理。上诉人上海金飞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9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认为本案不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选择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双方均认可有仲裁约定的《上海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的内容,为泳池装修,而被上诉人表示目前提起诉讼是针对装饰装修施工地中除泳池装修外其他装修内容,与上述合同无涉,同时,在针对装饰装修施工地中除泳池装修外其他装修内容的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饰装修施工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