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刘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刘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98号原告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天鹏。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光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诉被告刘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日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