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左家与朱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左家,朱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唐左家,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翠红,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左家与被执行人朱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7)西执字第1942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74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的执行案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初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