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楠与韩玉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楠,韩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金楠,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韩玉永,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3**执1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玉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元,现因须对该笔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玉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占臣执行员 唐 亮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