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9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9民初40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何某甲,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何某乙,今年2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说谎,婚后不足两个月被告就偷取原告银行卡中的现金13000元,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惹事生非并借故对原告殴打谩骂,在孩子出生7天时就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无法忍受,在孩子13天时带孩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初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希望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不需要原告承担。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属实,我们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才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一女孩,2013年农历8月份,原告父母强行将原告和孩子接走,导致我与妻子孩子不能见面,我多次找人调解,原告父母不让步,因为双方老人发生一点小矛盾就要把我们恩爱夫妻拆散,请求法院保护合法婚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9月8日生一女孩何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3年9月原告返回娘家,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应当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孩何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何某甲有探望女儿何某乙的权利,亦应依法承担抚养费用,抚养费数额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年平均工资15410元,按25%的标准计算,即被告何某甲每月负担何某乙抚养费321元,自2016年1月起至何某乙十八周岁2031年9月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钱江摩托车一辆、被褥四套及床上用品和个人衣物,被告均不予认可,称摩托车系其婚前购买,不是原告的婚前财产,被褥等原告的个人物品原告已经取回,双方对此陈述不一致,且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现金13000元,被告称此款系婚后二人共同支取,且已用于生活支出;被告主张因结婚给付原告彩礼款26000元,原告对数额不予认可,双方对自己的上述主张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原、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对此类证据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何某乙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何某甲每月负担何某乙抚养费321元,自2016年1月起至2031年9月止,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7月1日、1月1日前分别给付;被告何某甲可于每月的第一个双休日探望女孩何某乙一次,原告高某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文玲审判员  高卉君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星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