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固定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29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普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鄱阳镇洪家巷25号房501室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食工具多次容留了占某、胡某、何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是:1、2015年12月13日傍晚,容留占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2015年12月17日左右的晚上,容留占某、胡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2015年12月19日晚,容留了占某、胡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4、2015年12月20日晚,容留占某、胡某、何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证人占某、胡某、何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向法院缴纳罚金,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巢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