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456号原告潘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莉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