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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456号原告潘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莉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