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彭玉庭、彭丽红等与黎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庭。申请执行人彭丽红。申请执行人彭小年。被执行人黎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黎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至交房之日止的租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腾空长沙县开元路开源鑫阁3栋3楼整层房屋。缴纳申请执行费9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黎庆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至2016年5月12日止,被执行人黎庆欠申请人租金339484元,由黎庆于2016年4月28日前支付150000元;同年5月4日支付5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欠款139484元。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016年4月2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7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本次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芳 百度搜索“”